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75號原告 蔡志誠 被告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林祥 訴訟代理人 凌瑞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訴之聲明第一項為新臺幣(下同)435,500元,第二項為3,733,296元(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損害賠償,屬期間不確定之定期收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參酌第一至第三審辦案期限合計為4年4月,認以4年計算其存續期間,是原告請求被告自
101年8月20日起至系爭標的修復日止按月給付77,777元部分,以4年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77,777124=3,733,
296元)。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168,796元(435,500+3,733,296=4,168,79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4,740元,尚應補繳37,5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宜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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