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87號原告 孫宗憲
李筱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富郎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為新臺幣(下同)970,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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