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小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96年度小字第18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肆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陸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簡易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依期提出,無庸命補正,法院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楊錫芬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