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77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77295號債權人宏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如意照明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丁○○債務人景茂燈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參拾伍萬貳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