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48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志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志偉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志偉因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罪名│妨害自由罪│強制罪│重利罪│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已│有期徒刑4月,已│有期徒刑4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又15日│││├───────┼────────┼────────┼────────┼────────┤│犯罪日期│民國97年1月10日│民國95年8月7日│民國93年、94年間│民國95年8月7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8759號、21699│第6243號、9262號│第6243號、9262號│第6243號、9262號│││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8年度簡字第177│99年度訴字第901│99年度訴字第901│99年度訴字第901││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8年9月30日│100年2月17日│100年2月17日│100年2月1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8年度簡字第177│99年度訴字第901│99年度訴字第901│99年度訴字第901││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98年11月2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備註│(一)如附表編號二至十一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9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編號│五│六│七│八│├───────┼────────┼────────┼────────┼────────┤│罪名│私行拘禁罪│重利罪│重利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已│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犯罪日期│民國95年8月7日│民國97年2月間│民國98年2月間│民國97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243號、9262號│第6243號、9262號│第6243號、9262號│第6243號、926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901│99年度訴字第901│99年度訴字第901│99年度訴字第901││實││號│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7日│100年2月17日│100年2月17日│100年2月1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901│99年度訴字第901│99年度訴字第901│99年度訴字第901││決││號│號│號│號││├────┼────────┼────────┼────────┼────────┤││確定日期│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備註││└───────┴───────────────────────────────────┘┌───────┬────────┬────────┬────────┐│編號│九│十│十一│├───────┼────────┼────────┼────────┤│罪名│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危害安全罪│恐嚇危害安全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10月23日│民國97年12月10日│民國97年12月27日│││││至98年1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6243號、9262號│第6243號、9262號│第6243號、926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901│99年度訴字第901│99年度訴字第90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年2月17日│100年2月17日│100年2月17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901│99年度訴字第901│99年度訴字第901││決││號│號│號││├────┼────────┼────────┼────────┤││確定日期│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100年4月15日│├──┴────┼────────┴────────┴────────┤│備註││└───────┴──────────────────────────┘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