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350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4年度婚字第350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案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6日
書記官黃錫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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