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四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告乙○○
丙○○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交易字第六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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