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000元,尚欠新臺幣2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5月3日
書記官劉依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