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帳戶所有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 陳明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宮綠園華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帳戶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所提存摺內頁明細資料為新臺幣(下同)145萬1,7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扣除原告起訴時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14,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4,4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書記官賴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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