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747號
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陽
訴訟代理人  李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啟弘 間給付稅款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時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本件於民國105年8月24日進行調
解,然調解不成立,原告請求進行訴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45萬4,9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已繳納之
1,000元,尚需補繳3,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
判費3,96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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