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1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1746號
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朝陽
訴訟代理人  李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文龍 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93,05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
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翁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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