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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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5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江 博鈞
江芷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 江博鈞 前就讀弘光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江芷庭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34,008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
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㈣詎債務人江博鈞自民國106年1月1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34,008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逾期未還,債務人江芷庭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芷庭、江│自民國105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34,008元│博鈞│12月16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江芷庭、江│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008元│博鈞│1月1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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