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
原告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蘇桓緯 法定代理人 陳基昇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借款契約書第五條、進口物資融資契約第二十四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八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