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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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70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游清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谷金玉 即 勵重光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谷阿甘 即勵重光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勵翠英 即勵重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勵重光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