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29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莫文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77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3年度執聲字第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伍壹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2年度毒偵字第772號被告莫文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莫文明已死亡,經鈞院以
103年度審易緝字第3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驗餘淨重0.0518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自明。又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1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莫文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772號提起公訴,然被告已於民國103年3月19日死亡,並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緝字第3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度毒偵字第772號起訴書、本院103年度審易緝字第32號判決書、莫文明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為憑(本院103年度審易緝字第32號卷第5、44、45頁)。扣案之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0518公克)經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GC/MS)鑑驗結果,檢出白色粉末中含海洛因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4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附卷可稽(102年度毒偵字第772號卷第72頁)。足證扣案白色粉末1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管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之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基此,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方蘭芬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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