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70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7092號
101年度司促字第27213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7219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7304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7310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7473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7479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7485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7754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7760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7969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8191號101年度司促字第28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 蔡建州 (101年度司促字第27092號)、 林麗玉 (101年度司促字第27213號)、 林秉彥 (101年度司促字第27219號)、 黃旺欽 (101年度司促字第27304號)、 王鳳英 (101年度司促字第27310號)、 郭啟田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73號)、 林美富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79號)、 周玉真 (101年度司促字第27485號)、 馬馨芳 (101年度司促字第27754號)、 劉瑞耀 (101年度司促字第27760號)、 沈婧彤 (101年度司促字第27969號)、 王永銘
(101年度司促字第28191號)、 蘇安妮 (101年度司促字第2819
7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就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差額,其中關於利息及其他費用部分:請分別敘明利息起迄日、利率、金額;其他費用之請求原因為何,亦請分別臚列其名稱、費用發生之時間及其金額。
二、請就各債務人之補正事項,分別提出補正狀繕本五件(可參考或依如附件格式陳報)。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