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偉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3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459.6毫克),係違禁物,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宣告沒收之物,應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依法應沒收或得沒收者為限,如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雖係於本案以外之其他犯罪事實,經論罪科刑時,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亦僅得於該他案宣告沒收,而不得於本案宣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459.6毫克)係警員99年8月18日下午5時3分許,在被告之友人 吳問問 位於臺北市○○區○○街○○巷○○○號4樓之1之住處搜索查獲,該包晶體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99年度毒偵字第3049號卷第16至17頁、100年度毒偵字第830號卷第41頁)。被告於警詢、偵訊始終堅詞否認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為其所有(99年度毒偵字第3049號卷第11頁、第31頁、99年度毒偵字第3729號卷第11頁),證人即查緝員警 黃志生 亦於偵訊中具結證稱:被告雖供稱他與吳問問係前男女朋友關係,但否認在吳問問住處扣案的毒品係其所有(99年度毒偵字第3729號卷第79頁),其所述與被告所供相符,則上開扣案毒品是否係被告所有,實有疑問,且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足徵該扣案毒品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相關。而吳問問曾多次在撫順街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起訴書、判決書附卷為憑,則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是否與吳問問施用毒品行為攸關,是否為吳問問所涉相關施用毒品案件之證據,而應於該案諭知沒收銷燬,洵非無疑,自不宜於本案逕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華倫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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