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1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仲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素貞 等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65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陸仟叁佰伍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