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77號原告 柯智騰 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吉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貞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