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度消債更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消債更字第 2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邱蓉貞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11+1)x34x10=4,08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近5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清單。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即自民國100年6月17日起至102年6月17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