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73號原告漢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宏泉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 律師
羅興章 律師被告樹香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阿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張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