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牌照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86號原告 簡李玉英
李石舜 李正治 李正夫 黃李醉卿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間使用牌照稅事件,於民國10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予補正: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式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
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第100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然原告僅繳納300元,尚不足1,700元,應補繳之。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鴻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傅淑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