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25號原告 池美蓉 被告 高麗蘭
永慶房屋集賢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隆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扣除前繳調解裁判費貳仟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壹萬參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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