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027號原告 吳東瀛 被告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琀棋 被告台北市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林生旺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47,9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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