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38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38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許中玉
被 告 鄭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捌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
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長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