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營秩字第43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黃婷 娸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0年7月30日以南市警營偵秩字第1000013246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婷娸公共遊樂場所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
報告警察機關,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黃婷娸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民國100年7月25日0時5分許。
⑵地點:臺南市○○區○○路○○○巷○號
⑶行為:公共遊樂場所之管理人,縱容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
,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黃婷娸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徐0鴻(00年0月00日生)、陳0宏(00年0月00日生
)、林0忠(00年0月00日生)之證言。
⑶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本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破壞社會秩序之
之程度等一切情狀,應處罰鍰新台幣4,000元。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7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號)提起抗告
。
中華民國100年8月8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