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虎小字第8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鄭玉榆
賴永茂
被 告 沈淑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零 陸佰伍拾陸元 自民國一百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實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8月5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年8月5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