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130號
原 告 鄭永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延色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8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