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0年度竹東簡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冠秋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梁邦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陳秀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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