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9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三三號
聲請人亞通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承盛 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二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漢寶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劉碧輝┌───────────────────────────────────────────────────────┐│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二九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1│台灣沖電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敦│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肆│G0000000││││ 司森巨正彥 │北分行││元│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