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4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477號聲請人尚海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啟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4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宗義第一商業銀行仁愛分行110年6月5日112,350元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