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聲字第 19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0 年聲字第 193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37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世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世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叁拾捌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黃世民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 ,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