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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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7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766號原告 杜水塗 訴訟代理人 鄭鴻威 律師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