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899號聲請人祭祀公業陳成法定代理人 陳宏榮 相對人 邱揚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36號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240號),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財產業經相對人依本院110年度裁全字第36號民事裁定供擔保後假處分執行在案,而相對人迄今未對聲請人提起訴訟,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向法院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上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4項、第533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司執全字第240號假處分執行卷、110年度裁全字第36號假處分等卷宗審核無訛。又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並無民事訴訟事件繫屬,有本院民事記錄科查詢表1份附卷可憑。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核與前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品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