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家護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第1625號聲請人甲○○住○○市○○區○○里○○00號之3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聲請人母親丙○○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聲請人母親丙○○為騷擾、跟蹤行為。
相對人應於民國112年2月13日前遷出聲請人之住居所(臺南市○○區○○里00號之3),並將全部鑰匙交付聲請人,且於遷出後遠離上開住居所至少100公尺。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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