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2484號
原 告 楊得水
訴訟代理人 盧金松
被 告 林珉珊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金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書記官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