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司補字第1989號
聲 請 人  黃如玉
       黃悅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搜房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損害賠償調
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
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
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日圓2,892,500元、英鎊44,880元,
依本件收文日民國108年11月22日之日圓即期匯率1:0.2845
、英鎊即期匯率1:40.33計算,折算新臺幣為822.916元、1,
810,010元,以上二筆合計2,632,926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
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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