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13號原告嘉義縣梅山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95年度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民國95年6月20日送達,而至今尚未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附卷為憑,故其起訴不合程式,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民二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2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為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林柑杏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