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93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聲請人以被告直系血親(母親)之資格,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所犯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予以羈押。而被告係連續多次竊取電纜線,一日並有竊盜三次之情形,觀其犯行之次數及所竊取物品性質,嚴重危害治安,妨害供電,顯有再犯之虞,前開羈押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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