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97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上列具保人因上列受刑人犯竊盜罪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萬元,由具保人乙○○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釋放在案,此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及報告、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各一份附卷可稽。
二、茲受刑人所犯竊盜罪案件,業據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並移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然受刑人經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有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件在卷足憑,且經通知具保人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前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亦有通知及該通知之送達證書等附卷可按,是受刑人顯已逃匿,依法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彩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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