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4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
1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37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一審裁判費用15,454元一項,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佩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