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再易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再易字第50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甲○○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拾壹萬壹仟柒佰肆拾肆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為伍仟壹佰叁拾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甲○○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陳忠行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18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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