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406號聲請人丙○○相對人乙○○相對人宏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1樓兼法定代理甲○○人相對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宏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之利息起算日(原載如附表所示到期日,惟並未附上附表)。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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