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8號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戊○○相對人甲○○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八七三號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四二七號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