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3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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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3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3351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珍妮佛國際有限公司、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7月14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如下:(一)珍妮佛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二)確認甲○○是否為債務人,若是則表明據以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之金額數量;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債權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民國97年7月25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民國97年8月4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