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399號聲請人華通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正本。
二、聲請人與本票所載受款指定人不符,請釋明請求之依據。
三、相對人丙○○、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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