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327號原告 吳家豪 被告 陳文彬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52號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黃雅君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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