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勞上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上字第11號上訴人 邱俊嘉 基隆市○○區○○○街○○巷○○號訴訟代理人 李莫華 被上訴人 蔡有宗
普爾曼國際有限公司(原名:睿立濠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TimoBreithaupt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 律師
蔡吉記 律師 連致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邱琦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