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裁字第115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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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6年裁字第11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裁字第011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間因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本院95年度裁字第0259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本院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2590號裁定,提起抗告,核其本意,應係對上述裁定聲請再審,合先敘明。
二、次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同法第27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必須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73條所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所為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
三、本件聲請人對本院95年度裁字第02590號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違反國家賠償法要件,應賠償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云云,並未具體表明再審理由,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梁松雄法官鄭忠仁法官黃本仁法官吳東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福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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