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66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殺人未遂罪,原處有期徒刑拾年,減為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9月2日犯殺人未遂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608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4406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雖為殺人未遂罪,惟因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謝靜恒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